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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大港劇中,律師劇是非常受大家歡迎的一種題材,而在香港現有的法律制度中,律師在其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當地的司法機關在司法體系中擁有突出的位置,對香港安全也有一定的影響。那麼,香港法律制度是怎麼樣的呢?
香港法律的律師優勢
Hong Kong《基本法》在形式上的條文意義是Hong Kong擁有法律專業,執業律師的人才比比皆是,法律制度憑著它的專業發揮很大優勢。
香港國際和本地的律師行在市場上競爭,讓他們在同行中透過經驗得到廣泛發展,在科技、海事、企業融資、資本市場等各個範疇都有能力去處理。
Hong Kong 律師在人權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如果有違反人權的情況,香港律師會挺身而出,幫助有需要人士維護他們的人權。本港律師如果想要與各國頂尖人才競爭,那麼必須保證與法律有關的法例可以使他們最有經濟效益的方式提供服務。律師的教育培訓加強技能訓練,讓他們一如既往專業,達到世界級水準的服務。
以基本法為基礎的法律體系
提到法律制度,大家可能會想起香港《基本法》(英文:hong kong common law),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憲法性質的法律,在香港的地位就如同內地的憲法。在香港確定回歸祖國後,香港的《基本法》由我國的憲法制定並且通過,確保“一國兩制”的順利執行。而香港其他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法規,都是在《基本法》的基礎上制定,例如涉及香港的經濟制度、文化制度、社會制度、行政制度等等,都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據,不能超越《基本法》。
香港法律制度與內地法律制度的區別
在“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下,香港仍然保留著資本主義制度,這就意味著它仍然執行的是英美法律體系,仍然沿用英美法律體系中的制定法和判例法,其中制定法就是我國大陸體系的成文法,而判例法則是一種先例法,在香港法律制度中判例法的地位比制定法更高,如果兩種法律衝突,法官將裁定使用判例法。香港法律認為,法律本身並不具備完整性,也有可能出現漏洞,判例法則能夠按照遵循先例的原則,避免同案不同罰的出現。其次,香港法律制度中規定的法官許可權也與大陸法律制度中規定的不相同。在大陸法律體系中,法官作為司法機關中的一員,只能夠援引法律來進行審判,並不能創造新的法律,而香港法律制度賦予了法官更大的許可權,他們不僅能夠援引法律,還能夠進行判例,在一定程度和一定範圍內能夠創造新的法律。最後,二者的訴訟程式也不相同,香港法律制度中規定,訴訟程式主要是訴訟參與人的對抗式抗辯,而在內地,則是以法官為中心的糾問程式。
香港法律制度與內地法律制度的聯繫
雖然基於社會制度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體系的法律制度,香港法律制度依然與內地的法律制度有著千絲萬縷的關聯。香港回歸之後,雖然大部分法律得以沿用,但是,最重要的《基本法》仍然必須是由我國的憲法制定的,其修改也必須經過中央的同意,在最大程度上保證香港的整體走勢不會偏離“一國兩制”的方針,這也是香港法律和內地法律最重要的聯繫。只有在“一國兩制”的基礎上,香港人民才能充分的享受民主和自由,否則將寸步難行。
近年來,香港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斷推陳出新,進行不斷的完善,以求更加全方位地保障香港居民的各項權利,防止各種淩駕於法律之上的漏洞。